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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发布时间:2008-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五星红旗,你是从旭日上采下的虹,没有人不羡慕你的色彩;你有这天下最美的脸,没有人不留恋你的容颜。

鲜艳的五星红旗啊,指引了多少仁人志士英勇献身,使苦难的人民看到光明;激励了多少热血青年顽强拼搏,为中国不断增光添彩!

每周的升国旗仪式,被视为全国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意识教育。作为一种国民意识教育,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文化,其庄严性勿需强调。国家文化包含有丰富的民族元素,其中最能体现出民族元素的就是用自己的行为展现民族风采,升国旗,就是以一种仪式形态来培养国民意识的国家文化,以此增强受教育者的民族自豪感,牢记“我是中国人”。

我们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一代,我们是当代热血的青年,我们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负,我们承担着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我们在红旗冉冉升起时奋斗拼搏,为的就是当我们的红旗升至杆顶那一刻,抛撒我们的智慧与才干

朋友,当五星红旗升起的时候,你有无被庄严而肃穆的气氛所感染?我们如此深爱我们的祖国,我们同样深爱我们的国旗。就让我们在国旗升起时,投上我们深情的注目礼。让我们一起为她欢呼、为她祝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节选)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公室宣

                                00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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